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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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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享的乘坐人应共担车祸风险

发布时间:2014/1/27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177次

2013年春节,谭某和妻子,与朋友何某一家三口相互邀约春节假期自驾去广西旅游。两家商量决定,由何某提供车辆并负责驾驶。2013年2月9日11时45分,当何某驾车途经贵州省贵都高速公路47KM+50M处时,与护栏碰撞后侧翻,造成何某妻子死亡,女儿受伤,以及谭某夫妇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四人均无责任。车祸发生时,谭某坐在副驾驶位,其他三人坐在后排。事故发生后,谭某因伤落下较为严重的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近日,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谭某和何某相约自驾游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担风险,且谭某属于无偿搭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谭某因该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9万余元的60%,由何某承担,其余的40%由谭某自行负担。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应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该案中,何某没有以盈利为目的,要求乘坐人按照客运合同支付对价,属于好意同乘,谭某系无偿搭乘。谭某和何某相约自驾游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担风险。

何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谭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何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何某无偿搭乘谭某,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谭某作为乘坐人,其自身也负有谨慎的安全乘坐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所乘之车在仅有何某一人长途驾驶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风险,但谭某仍然自愿选择乘坐,未尽到安全乘坐义务,因此,谭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减轻何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谭某因该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9万余元的60%,由何某承担,其余的40%由谭某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