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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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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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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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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许某、贺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8/1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177次

    原告曹某某委托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代理其与被告许某、被告贺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合肥市滨湖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右侧肺挫伤、脑外伤等。
    接受原告委托后,崔玉林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十四万余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崔玉林律师作原告代理出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代理意见。崔玉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一审法院基本采纳。2015年4月4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82293.7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14015.94元;
    三、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32703.87元;
    四、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贺某承担431元,被告许某承担2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