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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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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司高管开奔驰撞死女路人 现场称“我买了全保”

发布时间:2018/3/14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982次

     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3月12日,湖南永州,男子黄某驾奔驰冲上人行道,撞倒一名女性路人。事后黄某对路人称:“我买了全保”。经了解,黄某系某投资公司高管。据警方,事故致该行人当场死亡,目前肇事司机黄某已被控制。汽车

    “全险”不是万能
    全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组成。基本险除了国家强制投保的交强险之外,基本险部分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险种。选择“全险”,则意味着投保全部四种基本险,确实可以有效预防损失。
    附加险指附加在基本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可以用相对较少的保费辅助基本险形成更全面的保险。粗略算下附加险多达几十种。
    不过,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组合起来可以是全保,再加上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可以是全保,不过,这两种类别全保明显有漏洞,不能够应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意外。
    保险业相关人士指出,其实常见的十种“全险”不赔情形有: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3.找不到第三方肇事者的不赔;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8.酒驾、无证驾驶不赔;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交通肇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