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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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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绿地中央广场D座28楼(合肥法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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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 同桌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8/7/23 来源:安徽网 作者:admin 浏览:1194次
据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网了解,“包工头”丁某请工人们聚餐,自己喝多酒后驾车撞上隔离带导致死亡,为此,同桌就餐人凌某等人被告上法庭,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凌某一次性赔偿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8609.42元。
丁某常年带领十数人工干活,为了犒劳工人们,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请被告凌某、任某等5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某小餐馆聚餐。席间,丁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就餐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事故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主张:饮酒后,凌某等人看到丁某饮酒后,特地将其送到其住处,还聊了会儿天,才离开,已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应自行承担责任,不应让同桌人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桌人任某等四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与支付了补偿款,2018年6月26日丁某亲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四人的诉讼,但凌某未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从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没有联系告知丁某的亲属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受害人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与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其仍然实施以上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凌某答辩称已护送丁某回到其租房处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认定被告所提出护送丁某回住处的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凌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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