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绿地中央广场D座28楼(合肥法务区)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驾驶员酒后驾车酿惨祸获刑7年 事故致13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6/8/18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1507次

    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2015年6月26日,宁芜高速下行线芜湖段发生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这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案在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5年6月26日14时50分许,沙某驾驶皖E02457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黄山市黄山区返回马鞍山市当涂县。雨天行经G4211宁芜高速下行线芜湖段69KM+270M处施工路段,未按照该路段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行驶,在以88公里/小时的速度通过高速公路预留中央分隔带开口向左变换车道时,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冲破隔离设施,车前部位撞击驾驶方向左侧防撞护栏致车身向右倾斜,相对方向蔡某某驾驶的赣CB403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避让不及,货车前部左侧与客车顶部后侧及车身右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皖E02457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左侧侧翻,客车乘客即被害人卢某某、高某某等12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等2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沙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沙某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并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计算,沙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100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投入大量精力,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沙某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庭审中,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阶段深表忏悔,并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24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真诚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