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绿地中央广场D座28楼(合肥法务区)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巢湖一男子无证超速驾驶撞死一人 事后竟找人去交警队冒名顶替

发布时间:2017/6/12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1168次

    近日,巢湖男子杨某某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受审并获刑。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杨某某于去年12月7日中午,在巢湖市南外环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面并超速行驶,撞到了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一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非但没有主动接受处理,反而找人去交警队冒名顶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巢湖市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旗麓路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面,且超速行驶,撞到由程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造成程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司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害人司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指使王某顶替其接受交警处理,王某在现场向勘查事故的交警谎称其系肇事驾驶员。次日下午,王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实情。

    王某在其证言中表示,事发当天12时50分左右,在旗麓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杨某某报了警,因杨某某没有机动驾驶证,就叫同车的坐在副驾驶有驾驶证的王某向前来处理的交警谎称王某是肇事司机,以替杨某某顶包,王某当时也就和交警说驾驶员是他。次日,王某感觉害怕,就去交警队说明了事故的真实情况。

    经电话通知,杨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司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