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服务热线:13956908122
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介绍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事故处理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上一个
下一个
1
2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
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绿地中央广场D座28楼(合肥法务区)
新闻资讯
“五一”期间,黄山市中心城区+阳湖片...
“五一”假期合肥轨道行车安排有调整
石家庄女子被家暴后驾车逃跑,致扒车丈...
湖南平江县发生翻船事件,6人不幸溺亡...
痛心!6岁女孩过马路被撞身亡,绿灯亮...
安徽多段高速公路提醒“慎用智驾”
预计发送旅客410万人次 4月6日长...
合肥绕城高速发生特殊事故:前车因低速...
险!多人被“甩”在绕城高速上徒步前行...
@广大车主,“皖事通”上新功能!安徽...
事故处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2/13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admin 浏览:5466次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划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固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据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网了解,由于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尺度》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执行。
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用度,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上一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下一篇:
哪些情况不能作为交通事故?